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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侦破费及责任保险金能否支付

【案情】   原告,黄某,女,昌邑市都昌街道办事处刘家辛弋村村民。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昌邑市支公司。   原告诉称,1996年7月19日,黄的丈夫邵杭州在某山东昌邑市支公司为其桑塔纳轿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及附加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额20000万元),交保险费3777.20元。1997年6月27日,其夫驾车行驶到莱州途中被害,车辆完好留于现场,凶手逃逸,此案尚未侦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侦破费13300元,司机责任保险金20000元,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昌邑市人民法院受理这一财产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争议】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侦破费13300元。被告认为:由于原告丈夫被害是尚未侦破的刑事案件,所以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追查被盗保险机动车辆的通知之规定》精神,对故意杀人的侦破费不予支付。   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司机责任保险金20000元。被告认为:于法无据。因为保险人支付车上人员保险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二是保险车辆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了车上人员的伤亡,三是被保险人在该意外事故导致了人身伤亡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 【结论】 昌邑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条款附加险中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是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确定的限额内予以补偿。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人员因疾病、殴斗、自残、自杀等犯罪行为所致的本人伤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车上人员伤亡的前提条件是“车辆发生意外事故”,且是由于车的责任造成本车上人员伤亡,而本案该车完好无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但未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有效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求被告某昌邑市支公司支付20000元保险金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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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责任保险 保险金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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