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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价57.8万投保70万 法院判超值部分无效

明明车辆价值只有57.8万元,却花费了6800元给车辆上了70万的保险。车辆丢失后,保险公司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支付保险金,车主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禅城区法院一审结束,判处保险公司按57.8万元的79.5%向车主赔付,同时支付45.951万元及利息。   2002年9月,梁先生购买了一辆丰田吉普车,并花6800多元向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注明为7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仅仅过了半年,2003年的4月,梁先生的车就在禅城区一住宅楼下被盗。公安人员7月初侦破了此案,但车辆已无法追回。7月15日,梁先生向保险公司索赔,请求赔付扣除20%的免赔款后的56万元。4个月过去了,梁先生却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一分钱。   梁先生找到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向他解释说,之所以没有按他要求支付给他赔偿金,是因为梁先生在投保时没有如实申报汽车的价值。保险公司调查后决定只能按汽车的实际价值57.8万元来计付赔偿金。另外,梁先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供车辆的购车原始发票,应增加0.5%的免赔率。保险公司表示只愿按车辆的实际价值57.8万元的79.5%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高于保险车辆的保险价值,超过部分应该无效。另外,保险公司本应返还梁先生因为多保的12.2万元而花费的钱,但是梁先生没有向法院提出,法院决定不对这部分进行判处。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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