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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2日17时左右, 湖北省某市个体驾驶员刘某(系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驾驶小客车在行驶途中,因天冷路滑,在急弯道内侧(占道)处与相对而行的个体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三轮车交会。为避免相撞,三轮车急转弯,倾覆于公路边沟内。三轮车受损、两名乘客及驾驶员受伤。 该市交警大队调解后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损失6000余元。事故处理结案后,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在审理此案时则以“两车未发生碰撞“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为由予以拒赔。双方遂引起纠纷。 分析 这实际上是一起因紧急避险问题而引发的案件。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民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突发性行为。本案中,三轮车驾驶员张某的行为属紧急避险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 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张某因紧急避险所造成的车倾人伤损失应由引起险情的被保险人刘某承担责任。 另外,在这次事故中,张某应视为第三方。根据《机动车辆险条款》有关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应依照保险合同给予赔偿。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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