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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照期间肇事,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向公安部门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但尚未领到驾驶证,是否属于已取得驾驶资格?在一般情况下,这个问题也许不值得深究,但是如果在通过考试却未领到驾驶证期间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问题的答案便成了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进行赔偿的关键。车主李某(化名)就因为这个问题和拒绝理赔的保险公司闹上了法庭。近日,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拒赔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案情介绍】未领驾照驾车上路2006年8月初,43岁的李某为了上下班出行方便,购买了一辆汽车。在为汽车上牌照的同时,李某按照有关法规,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限自2006年8月3日零时起至2007年8月2日24时止。2006年8月4日,李某来到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当天,李某在驾驶科目考试上顺利过关。“反正考试也合格了,就可以开车上路了。”尽管还未拿到驾驶证,李某从第二天开始便放心大胆地驾驶汽车上班了。肇事致人死亡 保险公司拒赔2006年9月10日上午7时许,李某驾驶汽车行驶至某桥东首时,不幸的事发生了。李某与另一辆摩托车碰撞发生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于某(化名)所带乘的母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9月28日,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认定于某与李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赔偿了于某6,000元,而后再也无法拿出钱。但李某告诉于某,自己投保了交强险,可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于是,于某起诉保险公司至市人民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却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其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依法可以拒赔。【案情结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某于2006年8月4日在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申请驾驶证,科目考试合格,并于2006年9月16日取得驾驶证。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李某申请了驾驶证,并通过科目考试,事故发生时,系公安部门在制证过程中,应认定为李某已取得驾驶资格,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对于此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服,并于2007年4月16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驾驶证是证明驾驶员具有驾驶某种机动车资格的法定证件。我国法律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即对机动车的驾驶实施法定许可,只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才能视为取得该型机动车的驾驶资格。”李某驾驶证上的初次领证时间为2006年9月16日,这就是说,在交通事故发生的当天,李某还没有取得驾驶资格。原审法院仅凭李某申请驾驶证及参加考试的事实,即确认李某已取得驾驶资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李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所以保险公司依法应不承担赔偿责任,于某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随后,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于某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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