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法院突破保险公司48小时报案行规 司机3天后报案获赔

保险公司行业惯例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报案,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其目的在于及时调查案件、确认损失和责任。今天上午,记者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一份新的判决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况,突破保险合同字面约定,认定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史某未履行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依法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人民币12230.1元。 2005年12月22日,史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史某为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责任险和两项附加保险。保险合同条款中有“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的48小时内通知某公司,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的规定。 2006年8月12日,史某驾驶该车与另一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后经房山交通支队认定,史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内负担了车损,并实际给付12230.10元。 三天后,史某拨打了某公司的报案电话,向某公司报案。2006年9月18日,某公司向史某发出拒赔通知书,写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26条、28条的规定,由于史某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报案,此案拒赔。史某于是起诉某公司要求赔偿。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义务。此案中,保险事故发生后,交通支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现场勘查情况、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上述认定,史某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但并未导致某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等,因此某公司仅以史某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进行报案为由拒绝赔付,于法无据。某公司的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认定无效。据此,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史某车损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奔驰轿车暴雨中行驶被淹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34万合理
下一篇:“故障”一词咋理解 条款没讲清保险公司担责任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