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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车小标”要不得 10万保险赔款“泡汤”

时下,一些运输车辆为少交费、税,采取了“大车小标”的做法。所谓“大车小标”,即大吨位车辆办理小吨位车的手续。可没想到,钱少交了却留下诸多隐患。最近,江苏省苏州市一“大车小标”的货车车祸后遭某保险公司拒赔,车主一气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但最后还是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1999年1月,原告平先生购买一辆东风牌货车,行驶证上核定载质量1990千克,挂靠苏州通通公司。1999年2月,平先生与通通公司签订车辆代理协议,约定平先生购买的车辆由通通公司代理,第三者责任险由通通公司代办,费用由平先生承担。2000年1月19日和21日,通通公司两次代平先生投保该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共20万元,并按该车行驶证上反映的情况缴纳了保费。2000年8月1日,平先生驾驶该车装载3115千克货物,在昆山市昆嘉路口与何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擦撞,造成何某和后座乘员倒地受伤,何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昆山市交警大队认定,平先生在该起事故中驾驶超载车辆,观察不清,应负主要责任。平先生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2万余元。事后,平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其损失10万余元。几个月后,保险公司通知平先生,认为原告货车发生事故时所载货物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不予赔付。为此,双方因第三者责任险赔付发生纠纷于2002年8月诉至苏州市金阊区法院。   提起诉讼的两原告分别是车主平先生和其挂靠单位苏州通通公司。他们认为,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1990千克系车主逃避公路规费而“大车小标”。所以,该车发生事故时实际上并没超载,属于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因此,保险车辆在平先生使用过程中(保险期内)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3577元。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保单上已采取明示告知方式要求被保险人详细阅读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部分。被保险人义务中要求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规定,被保险人不履行该条的,保险人有权拒赔。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案发时,本案货车行驶证上的载质量仍是1990千克。这样,原告车辆发生事故时装载不符合规定,故被告拒赔。   法院认为,从本案主体看,实际投保人是原告,只是挂靠在苏州通通公司,符合主体资格;保险合同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并无违法现象,应当认定其合法有效;保险合同约定的车辆装载量是1990千克,而且所有的费用都是按照这一载质量来交纳的,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管理所最后的证明都确认了车辆载质量是1990千克。我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机动车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而车辆的载质量应由车辆管理所核准。所以,该车发生事故时装载3115千克货物是超载的,原告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和被保险人义务,依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有权拒赔。据此,原告要求依照保险合同理赔的请求不予支持,并由原告负担全部案件受理费。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赔款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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