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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点三十分,阿里木与侄子沙伊提骑摩托车回家没想到遇上酒后无证驾驶的李玉阳。李玉阳所开小轿车与两辆摩托车相继发生碰撞,致使阿里木及乘车人受伤,沙伊提及乘车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李玉阳系酒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因保险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判决不予支持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  2013年9月14日北京时间1时30分许,李玉阳酒后无照驾驶小轿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X308线23KM+900M路段,其为躲避减速带便驾车占道行驶,从而与由阿里木无照驾驶并载乘其妻子阿伊古丽的无牌豪爵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阿里木驾驶的摩托车倒地滑移至道路西侧路肩下,造成阿里木力及其妻子阿依古丽受伤。与此同时,李玉阳未及时停车,而是继续驾车由南向北占道行驶,又与相对方向由沙伊提无照驾驶并载乘其父亲依马木的无牌铃木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阿力木、依马木两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温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在该起事故中李玉阳承担主要责任。经审理查明,李玉阳驾驶的小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投保有车辆强制险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以李玉阳系酒后、无证驾驶为由拒绝赔偿。  温宿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玉阳违章驾车先后分别与阿里木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和沙伊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应认定为两起交通事故,被告人李玉阳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所提的本次事故应为一起事故而非两起事故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所提的被告人李玉阳系酒后无照驾驶车辆,根据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属免责情形,故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不应在车辆商业险的承保范围内承担责任的意见,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在庭审中未能提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且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李玉阳提交的肇事车辆商业保险合同中没有有关免责条款的相关约定,故对该答辩意见亦不予支持,据此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阿克苏分公司就这两起交通事故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各项损失应首先在承保的车辆强制险和商业险范围内给予两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人李玉阳承担。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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