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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份18日,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一侧,与停放在同侧的李某名下的一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经保险公司评估肇事车辆推定全损,车损价值为人民币70000元。王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000元整,后保险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限期一年多,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予理赔。王某无奈找到本人希望本人能够代理这个案子,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费。本人接受委托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于是决然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仍然辩称事故发生时王某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限期,不予理赔。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审验,但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且驾驶证经审验合格后其效力具有连续性。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员,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驾驶证未及时审验并没有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三、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也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判决结果:最终法院采纳了本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000元及相关立按费。王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有判决书为例)(驾驶证超过有限期一年多车损获赔典型案例)案情经过:2013年12月份18日,王某驾驶自己的私家车在行驶过程中因操作不当驶入道路一侧,与停放在同侧的李某名下的一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损,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损失险,经保险公司评估肇事车辆推定全损,车损价值为人民币70000元。王某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费人民币70000元整,后保险公司以王某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限期一年多,属于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为由不予理赔。王某无奈找到本人希望本人能够代理这个案子,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损失费。本人接受委托后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决定通过诉讼途径维护王某的合法权益。于是决然向城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仍然辩称事故发生时王某持有的驾驶证已经超过有限期,不予理赔。针对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本代理律师提出以下代理意见:一、王某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未审验,但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的情况,且驾驶证经审验合格后其效力具有连续性。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是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并不是指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资格的有效期,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员,丧失驾驶资格的法律后果,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二、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王某驾驶证未及时审验并没有使得被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无因果关系;三、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也未尽到明确提示、说明义务,综上所述,保险公司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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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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