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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理赔标准偏低 交强险投保人索剩余赔款

3月11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石城县某出租公司保险赔偿金8263.35元。 2007年8月5日,原告所属的神龙富康轿车与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黄某及所载两名人员受伤。经交警大队调解,原告支付黄某等三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车辆修理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8379.35元。后原告以其已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要求被告给予理赔,被告在调查后支付了65510.12元理赔款。原告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克扣的理赔款1829.23元。 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全面履行义务。被告对部分医疗费提出适用免赔率,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免赔率无明确规定,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险单也无免赔率的约定,故于法无据;对于误工费、护理费的计算,被告主张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未规定按农村人均纯收入计算误工费、护理费,被告提出的标准明显偏低,依照保险法中保险合同在出现争议时应理解为对保险人不利的原则,故而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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