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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7月起中国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二十九日在京透露,从今年七月一日起,中国将施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同时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  这就意味着,今后凡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必须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同时,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也不能随意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  该负责人表示,近日已经国务院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这一《条例》将于二00六年七月一日起正式实施,涉及全国一亿多辆机动车,保障对象包括全国十几亿道路和非道路通行者。  该《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自《条例》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放置保险标志。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实施前已购买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且保单尚未到期的,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继续有效,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原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满后,应及时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此外,该《条例》还突出体现了“奖优罚劣”,将实现保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安全驾驶者可以享有优惠的费率,经常违章、肇事者则将负担高额保费。(发文时间:2006年03月30日)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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