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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脱保期间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需要理赔吗

近日,江苏保监会公布了2013年度江苏保险业十大典型消费投诉案例、2013年度江苏保险业十大典型诉讼案件、2013年度保险行业协会十大优秀调解案例。这些案例对普通投保人亦有借鉴启示作用,以下是部分典型案例。  【案情】投保人投保的上一年度交强险为2011年12月10日13时30分起至2012年12月10日13时30分止,投保人又于2012年12月8日续保交强险,保单上打印的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24时止。2012年12月10日13时47分许,投保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交通事故发生时投保人的交强险已经过期,续保的下一年度交强险还没有生效。法院认为投保人已经及时到保险公司续保了下一年度交强险,其本意在于实现两个交强险的无缝连接。而保险期间的约定是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这一格式条款免除了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加重了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所以保险合同即刻生效,保险期间无缝连接,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保险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启示】保险消费者购买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依法得到赔偿,提前续保的行为也表明保险消费者具有使两份交强险无缝对接的主要意图。按照保监会相关文件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中写明“即时生效”或注明具体生效时间。保险公司对于保险消费者的保单生效时间应当有提醒义务和注意义务,保险公司在此案件中表现出对保险消费者服务意识不强且提示义务履行不够的问题,对导致交强险脱保应负一定责任。同时此案也提醒消费者当注意:只要车辆在行驶,交强险就不可以脱保。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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