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就国家法律规定的要求所有车主强制购买的一类保险,能够解决一般情况下最常见的汽车出险问题,对于各位车主来说也是最基本最有效的一种车险险种。但是交强险的合同何时生效的问题不知道大家有没有想过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案例来看一看。 【案例一】 投保人沈某为自己的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于2013年3月25日上午 8点多通过某汽修厂(代办车辆保险)交纳保险费,下午4点多保险公司通知沈某已经出具了保单,晚上8点多沈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在事故发生前,保险公司没有告知沈某合同的内容,沈某交完保费就离开了汽修厂,直到发生事故后的第二天才拿到保险单。所以,沈某对保险何时生效一无所知,并且保险公司也没有告知沈某合同何时生效。但保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2013年3月26日零时起”,即发生事故的次日零时生效。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合同没有生效,故拒绝赔偿。双方发生纠纷,受害人将沈某和保险公司一并告到法院。 【案例二】 2012年12月8日,家住江苏泰州的刘某看到自家车辆的交强险还有两天就要到期了,就急忙打电话给丈夫沈某,让他尽快把保险续上。沈某随后来到之前投保的甲保险公司,续上了将在2012年12月10日13时30分到期的交强险。保险单载明保险期间自2012年12月11日零时起至2013年12月10日 24时止。2012年12月10日13时47分,刘某驾车出去办事,与黄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两车相撞后,黄某驾驶的货车因惯性撞上由西向东正常行驶的另一辆轿车,致该轿车乘员丁某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驾驶人胡某负次要责任,丁某无责任。丁某受伤后至泰州某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丁某住院治疗期间,刘某和丈夫沈某积极垫付了丁某的部分医药费16000元。货车车主胡某和事发时实际驾驶人黄某垫付了医药费24000元,但是丁某的治疗费以及损失缺口依然很大。丁某眼看无钱交医疗费,将刘某、沈某和保险公司以及货车车主胡某、事发时实际驾驶人黄某以及该车投保的乙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刘某、沈某二人多次到甲保险公司询问,得到的答复都是:刘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丈夫沈某)交强险已过期,故公司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拒绝赔偿。 争议焦点 交强险合同何时生效? 法理分析 1.案例一与案例二的区别 虽然两个案例都涉及交强险合同的生效问题,但是,它们还是有区别的。案例一不涉及续保的问题,也就是说,案例一的车辆在投保前已经没有保险。可能是上一年度和下一年度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同,上一年度的保险已经过期,下一年度的保险还没有购买这种情况。但案例二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实际上是续保的问题。 2.交强险“即时生效”如何操作? 2009年4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强调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通知》的目的很明确,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根据上述通知精神,我们可知交强险应当自交纳保费并打印保单后立即生效,不应该存在“空档期”。 但案例一的情况有点特殊,它是通过汽修厂代办的保险。办理程序是,投保人提交驾驶证、行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交纳保险费,汽修厂将客户资料传真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收到资料后,在保险公司打印出保单,然后再将保单交到投保人手里。沈某就是第二天拿到的保单。“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在案例一中难以实现,这是否意味着还是以保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呢?我们认为不能这样理解。《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根据该条款规定,一般而言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双方有约定。而案例一中,汽修厂可以看做是代理人,保险公司属于被代理人,汽修厂的行为视为保险公司的行为。当沈某交纳保费后,汽修厂接受了沈某的投保,合同成立并生效了。此时,汽修厂并没有明确告知沈某合同的确切生效时间,那么就可以认定合同立即生效,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 3.在同一家公司续保应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