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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概念简析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又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分为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一、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简称“商业三者险”或“商业三责险”。按照投保日期界定,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旧的商业三者险,2006年7月1日以后投保的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新的商业三者险。  (一)旧的商业三者险对“第三者”的界定  1、2000.2.4——2005.2.24的车险条款分析  2000年中国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及《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对“第三者责任险”及“第三者”概念以部门规章的形式予以界定。即:“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 同一被保险人的车辆之间发生意外事故,相对方均不构成第三者。”  同时,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小结:中国保监会车险条款将第三者限定为“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家庭成员”、“本车上的一切人员”以外的受害人。  2、2002.9.1——2006.6.30改革期间的车险条款分析  2002年8月15日,中国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规定:“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自此,国内车险条款开始出现多形式格局。中国保监会于2000年发布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继续有效,由各家财险公司选择使用,直至2005年2月24日失效为止。但自2002年9月1日开始,该车险条款已不再具有全国统一性及强制性。  2005年2月24日,全国已形成以中国某财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产险公司、中国财险公司为主流的,其他19家财险公司为辅助的车险条款多形式格局。本文现就中国某财险、中国某产险公司车险条款分析如下:  某财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三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第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同时该条款将“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明文列为除外责任。  2005年6月经中国保监会审批备案的中国某产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监产险[2005]547号)在某财险公司车险条款的基础上,将除外责任扩展到“本车上人员在下车时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同时将“第三者”界定为:“指因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机动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以外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以内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本车及本车以内财产的损失不属于第三者财产损失。”  小结:某财险及某产险公司车险条款将第三者限定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本车上其他人员”以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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