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过户给了哥哥,原车主弟弟却驾驶该车逆行出了车祸,那赔偿该如何划分呢?近日,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判决由被告驾驶人孙某与实际车主孙某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丁某等四人12200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孙某赔偿丁某等四人17万余元。 孙某是胶州市洋河镇人,因家庭事务,孙某将自己名下的普通货车转让给了哥哥孙某某。2013年3月25日8时30分许,孙某驾驶该车沿黄岛区海西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因逆向行驶发生车祸,造成车辆损坏,丁某等四人受伤。在交警询问笔录中 ,孙某称,“我驾驶车辆,登记车主是我哥哥孙某某,但该车实际是我本人的。”该事故经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及调查取证,认定孙某系违法逆向行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他人不负事故责任。 事后丁某等人就受害赔偿纠纷向黄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书中 ,丁某等人主张,因被告孙某驾驶的车辆登记车主为孙某某,且该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孙某与孙某某应对丁某等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丁某等人因伤致残等造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共计32万余元,应由被告孙某与孙某某连带赔偿。被告孙某与孙某某则主张肇事车系被告孙某所有,被告孙某某只是登记车主,并提交了村委会证明一份。 负责审理此案的陶军法官表示,参照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法院也应予支持。”结合本案,被告孙某与孙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因肇事车未投保交强险,丁某等四原告主张由两被告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对超过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原告损失,丁某等原告虽主张应由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故应由侵权人即孙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决由被告孙某与孙某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122000元,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被告孙某赔偿丁某等四人1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