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被保险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未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仅对受害人有“垫付”责任,与被保险人并不发生赔付保险金的关系。 案情回放: ? ? ?施小姐买了辆新车,并与2013年11月17日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17日至2014年11月17日。 ? ? ?2014年5月6日,施小姐驾驶车辆上路与他人汽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施小姐负次要责任。两车损失合计为27810元,其中施小姐承担9143元。 ? ? ?同年6月18日,施小姐向保险公司索赔,不料保险公司以施小姐“驾驶证过期”为由拒赔。原来,施小姐的驾驶证有效期至2014年4月2日止。保险公司认为,施小姐的车辆出险时驾驶证已经过期,因此拒绝理赔。于是,施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143元。 律师说法: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被保险人为取得驾驶资格时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即,“为取得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人仅对受害人有“垫付”责任,与被保险人并不发生赔付保险金的关系。 ? ? ?根据上述规定“未取得驾驶资格”应指未初始取得驾驶证和取得驾驶证后因故被注销的情况。而本案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但未满一年的情形,属有驾驶资格但处于“脱审”状态,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 ? ? ?而且,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换领了驾驶证,换领的驾驶证与原有驾驶证在有效期上前后连贯,未见中断,可见公安机关已经追认事故发生时原告驾驶证的效力。故此,应当认定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具有驾驶资格,保险公司以无驾驶资格为由拒绝理赔于法无拒。 律师提醒: ? ? ?只要未取消驾驶资格就应赔。并驾驶证注意及时年审。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驾照 保险公司 保险
上一篇: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保多少最好
下一篇:电动车投保任意保险公司 最高获10万理赔款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