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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综合险,在保险期限内,该车在停车场被盗。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依照保险法的规定,代位向停车场追偿.深圳市中级法院对该上诉案经审理认为,停车场的营业执照上注明经营范围是机动车停车,无机动车保管项目,其发放的收费卡,并非车辆保管收费卡,收取的费用是停放费,并非保管费.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存在的是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对被盗车辆不负保管义务,对该车的丢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驳回上诉,维护原判.可是另外一宗性质相同的案件,判决结果却相反.受理该案件的福田区法院认为,停车场的管理设施不完善,在保管牟辆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盗车行为,过错在于停车场,故判停车场赔偿车主损失。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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