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高女士购买二手车后没有过户,并且还以原车主名义投保,结果出事故后理赔遭拒。近日,她第二次起诉保险公司又被驳回。高女士从原车主焦某手上购买了一辆货车,因怕麻烦没有过户。后来,她以焦某的名义到保险公司为车上了保险,保险期间,高女士所雇司机驾车出车祸,致5名行人受伤,交警认定司机负全责。事发后,法院判定他赔偿5名伤者6.8万余元。此外,她的货车因事故导致的车辆修理费、营运损失费等共计8.3万余元。高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遭拒绝,理由为他不是投保人。去年,高女士以焦某名义起诉保险公司,被法院驳回,理由是焦某对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高女士又以自己名义起诉。这次,诉求同样被驳回。法院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焦某签的,高女士虽然从焦某处取得了货车的所有权,是实际车主,但他不是投保人,也不是被保险人。高女士与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因此,她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宣判后,高女士表示服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