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原来的名称是“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在06年7月1日起改革之后,交强险成为国家强制实行的机动车保险,而且与以往的第三者强制保险不同的是,交强险是分项赔付的,即有最高赔付限额。总额6万,其中死亡伤残5万,医疗费用8千,财产损失2千。而且即使车主无责任也可以赔付,各为死亡伤残1万,医疗费用1千6,财产损失4百。而以往的“第三者强制保险”现在已经成为商业险,可以不购买了。但鉴于交强险的赔付额很低,车主可以考虑再购买商业第三者保险作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