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车主被市场众多的车险种类已经搞混了头脑,到底买什么车险好?哪家车险理赔速度快?购买保险的目的当然是为了专家风险,减少受害者损失。但“按责赔付”原则下,车险已无存在的必要。因为保险事故发生后,若被保险人没有事故责任或只有部分事故责任时,就只能向责任人请求赔偿而不能或不能完全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当有过错的责任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时,被保险人的损失就无法完全获得弥补,也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保护机动车受害人权益,《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规定了保险先行赔付原则,即无论受害人对事故发生是否存在重大过错,是否承担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应当先在保险范围内承担除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外的所有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责任。先行赔付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不受被保险人事故责任大小限制。但“按责赔付”就不可能“先行赔付”。另外,投保人购买车险不计免赔的目的在于,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的免赔率为零,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能在保险范围内获得全额赔偿。但根据“按责赔付”的约定,除被保险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外,保险人永远不可能赔偿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可见,“按责赔付”使保险的存在目的、价值和功能无法实现,也无法实现《保险法》损失补偿和先行赔付的法律精神。机动车保险合同条款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在保险合同书中通常字体较小,内容繁杂,即便相关条款使用了黑体字等标示,若没有保险人的特别提示,其内容都难以引起被保险人的注意。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来自第三人时,“按责赔付”直接免除了提供格式合同的保险人的部分甚至全部赔偿责任;当第三人不能赔偿事故损失时,“按责赔付”下被保险人就只能自己承担损失。从这个意义上说,“按责赔付”完全符合《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无效合同格式条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