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交强险合同的条款是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与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与交强险合同有关的约定,都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许大家谈论到交强险的保障范围,签订流程,理赔步骤,但您有关注过交强险合同解除的相关说明吗吗,哪些情况下是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的,下面太平洋车险小编给大家整理了一些相关知识,仅供参考。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但是,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而交强险合同解除,包含两方面即保险公司单方解除合同和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交强险合同:(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交强险合同解除后,投保人应当及时将保险单、保险标志交还保险人;无法交回保险标志的,应当向保险人说明情况,征得保险人同意。
交强险合同解除之后的退保问题新车改规定,在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应支付手续为应缴保费的3%。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期间的保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但如果因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但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