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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开车去为客户送货因犯困打瞌睡 驾车撞上某学校校车 但公司认为不能为其申请工伤认定

案例:2014年4月,某公司司机李某上午开车去为客户送货。由于路途较远又堵车,李某遂在外吃午饭,下午2时许开车赶回公司上班(公司下午2时至6时为上班时间)。途中李某因犯困打瞌睡,驾车撞上某学校校车,造成学生2死3伤、自己也受重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要求公司为其申请工伤认定。但公司认为,李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公司不能为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李某的情况能被认定为工伤吗?
分析:首先,根据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上述情形能否认定为工伤,首先要看其有无《条例》第16条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的任一情形,李某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因犯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是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他没有醉酒,因为如果酒后开车,构成的应是危险驾驶罪(飙车或醉驾);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以其不具有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任一情形。其次,要认定为工伤,需看其是否符合《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的情形之一。该案中,李某开车出去为客户送货,是公司安排的,不是私自出车,属于第14条第(一)和(五)项的情形。综上所述,该案中,李某的情形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此案的启示还在于,李某的职业就是司机,是在履行其工作职责中发生了意外;如果不是履行工作并负主要责任的事故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时,用人单位要及时与工伤保险部门联系,及时组织救治,保留好相关证据,不要主观臆断,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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