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交通肇事致人亡 自首赔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驾驶无牌号拖拉机先后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潘某某驾驶的电瓶车及相对方向陈某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电瓶车乘坐人官某某(潘某某的妻子)当场死亡、潘某某及另一乘坐人潘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当即到派出所报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三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4万元,被害人及亲属对张某某的交通肇事行为表示谅解。
光山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张某某构成自首,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告人亲属的赔偿,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拘役五个月。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交通
上一篇:关于被告人交通肇事致人亡 积极赔偿获缓刑
下一篇:关于长沙快速处理交通事故出新规介绍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