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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

8月中旬起,新疆公安系统正式建立民警人身意外伤害险制度,公安民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险最高可赔付27万元保险金。 2014年11月,公安部与财政部联合下发《关于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决定从今年1月1日起,为全国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经费统一由中央财政承担。
据了解,新疆因为地处反恐前沿,民警遭遇人身意外伤害的比例远高于内地。新疆公安系统建立的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针对全疆公安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安民警。保险期为期1年,期满后以1年为期继续投保。 根据公安部、财政部《通知》要求,公安民警被评定为烈士、被确认为因公牺牲和病故、被认定为因公伤残的,在发放《人民警察抚恤优待办法》等政策规定的各项抚恤和补助基础上,再发放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其中,烈士20万元,因公牺牲20万元,病故10万元,一级伤残27万元,二级伤残25.5万元,三级伤残24万元,四级伤残22.5万元,五级伤残13.5万元,六级伤残12万元,七级伤残6万元,八级伤残4.5万元,九级伤残3万元,十级伤残1.5万元。 新疆公安厅政治部负责人介绍,为公安民警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既是给予公安民警风险补偿、减轻牺牲病故和残疾民警家庭生活困难的迫切需要,也是解除公安民警后顾之忧,增强公安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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