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车辆损失险”下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排水管砸毁轿车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某保险公司被判赔偿原告赵某车辆损失费30061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2日14时许,停放在原告小区院内原告赵某所有的小轿车,被大风从某商场大楼顶部刮落的排水管砸到天窗上受损。原告所有的受损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为245100元,保险期限自2014年9月25日零时起至2015年9月24日24时止。事故发生的当天,原告向被告报案、索赔,并在被告的同意下将受损车辆送往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共计支付修理费30061元。原告车辆受损后,曾向某商场主张过赔偿权利,但遭到拒绝。   原告赵某诉称,被告对车辆损失负有保险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配件及维修费30061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的车辆损失是由某商场大楼上的排水管坠落所致,某商场作为该楼房的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我公司并非侵权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中的“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赔偿车辆损失费30061元。对于被告提出的受损车辆应由某商场赔偿的辩解意见,因其主张的物件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与本案争议的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不予采纳。据此,该院作出上述判决。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上一篇:保险公司怎么赔? 南京肇事宝马司机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下一篇:主要类型及新方向 车险骗保的特点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