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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到底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2011年3月6日,邹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陈某驾驶的有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邹某受伤,住院治疗50天,花去医疗费70000元。交警部门认定,邹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邹某、陈某的两轮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赔偿其损失86000元。
[评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我国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条例》仅规定了机动车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行政责任,对未投保的机动车方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也留下了空白,目前尚无全国性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对此进行规定,但江苏、安徽、广东、北京等多数省市地方性法规均有类似机动车一方未投保交强险的,应当在其投保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地方性法规作出这样的制度设计,不仅保护了受害人利益,还可教育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促使其尽快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但现实生活复杂多变,如果简单地依据这种规定,将会使没有事故责任或事故责任较小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全部或主要赔偿责任,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一方承担较小赔偿责任,甚至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有悖于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分析本起案例,从赔偿后果看,总赔偿款86404元,陈某赔偿了44474元,承担了超过50%的责任,但在双方均未投保交强险,且陈某负担次要责任的前提下,这样的判决结果令人难以接受。笔者认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为其中辆机动车的本车人员,且事故车辆均没有投保交强险时,不能坚持按照交强险赔偿的原则处理,要求相对方车辆首先在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其已经放弃选择交强险来分散车辆运行的风险,如果简单要求相对方车辆按照交强险赔偿原则首先承担民事责任,则会出现本起案例中有违公平原则的法律后果。
因此,可从另一角度考虑这个问题的处理方案,即抛开交强险,直接按照各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确定其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以本案例为例,如本案不适用交强险赔偿原则,由邹某、陈某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民事责任,即陈某承担25921.2元的赔偿责任,这样的处理结果显然更令人容易信服,从法理角度看,符合民法上的过失相抵原则,从受害人员度分析,在其无过错的情况下,此方案也不会损害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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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投保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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