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因为业务员疏忽致保费少存 保险公司拒赔

由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误导,致使客户在交纳第二期保费时少存入1.2元,后客户发生保险事故,索赔时保险公司却以客户未依约足额交纳第二期保费且超过交费宽限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绝理赔。
近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支付理赔款2.4万元的判决结果。
2010年3月,周某购买某公司终身寿险,由于空白投保单上未注明保费,业务员告知周某交纳1535元(全额保费为1543.2元)。周某按照业务员指示开设银行账户并存入1535元,业务员在到保险公司开具保费发票时发现周某少交保费,于是替周某补足保费。业务员事后并未明确告知周某准确的保费数额,第二年3月份周某在保险合同到期前在账户上存入1540元(加上账户余额共计1542元),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费相差1.2元,因周某账户余额低于保费数额,保险公司到期无法将该笔保费划转,但保险公司在随后60日的交费宽限期内未向周某催交保费,也未告知周某所交保费数额不足的事实。
当年8月周某因病死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范围。周某继承人向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周某未依约足额交纳第二期保费且超过交费宽限期、保险合同已经失效为由拒绝理赔。
南阳两级法院经审理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向投保人的继承人支付理赔款2.4万元。
说法:冯心霞(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本案涉及合同法的附随义务及保险法告知义务的认定和适用。《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的规定即为合同法的附随义务。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分期交费的客户,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需要交纳保费前会进行提醒,在超过交费日期之后会多次连续进行催交,这是履行合同附随义务的行为。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www.cpic.com.cn),承载希望、放飞梦想!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 保费
上一篇:需要了解的一些车险知识
下一篇:发生交通事故应该积极处理 这样有助于理赔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