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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车险自律公约的争议不断呢?

市场竞争以及理赔成本高企,使得2013年的车险市场又一次陷入几乎全行业亏损的境地。在此情况下,车险“自律公约”这种一度名存实亡的形式又被再度拿上台面。
《第一财经日报》日前从保险行业了解到,今年6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分别修订了2006年7月签署的《上海市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下称《自律公约》)及《〈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试图用之前效果并不明显的方式,来规范和约束市场经营主体的部分行为。 《自律公约》回炉更新 在《第一财经日报》获得的上述书面材料中,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称,此次修订的法律背景是《反垄断法》、《反价格垄断规定》、《关于保险业进一步贯彻实施〈反垄断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
从内容上来看,新修订的《自律公约》强调,各公司应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据实列支,严格确保数据真实性。对于业内常有“猫腻”发生的手续费问题,新版《自律公约》则规定,中介业务手续费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支付,杜绝虚列手续费,或以其他方式变相支付手续费。同时提出,手续费实际支付金额,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不得坐支,不得以净保费入账。
在市场最为关心的车险费率方面,本报记者看到,新版《自律公约》要求险企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车险产品精算附加费率规定,实行报行一致,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突破条款费率中的相关要求。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以车险以外的险种承保三责险,不得随意更改车辆使用性质,不得随意套用打折因子。 与此同时,本报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对相关违约行为进行了更细化的规定。
例如,《实施细则》就提到,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牵头组建“车险自律检查小组”,代表同业履行“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职责。自律小组成员由各签约公司派遣熟悉车险业务、财务的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而负责对自律公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各签约公司的违约行为审核认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则是同业公会设立的“行业自律违约处分委员会”。 为更进一步对市场经营主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实施细则》还要求建立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来说,各财产保险公司于每年1月15日前将15万元履约保证金存入行业协会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未发生违约行为的,年末结算时本息一起归还各家公司,次年1月15日前再将履约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如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违约行为的,将在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如履约保证金余额不足以满足扣除要求的,公司应自接到履约保证金补足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补足。 而对于违约方式的具体罚金,《实施细则》也规定,违约行为若一经查实,按每张违约保单扣除违约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每次处罚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 争议一直没断 事实上,2007~2008年上半年,由于手续费问题而引发车险行业无序竞争、违规经营,全国多地制订了类似《财产保险公司机动车保险自律公约实施细则修订和补充条款》,并组织各经营车险的财产保险会员公司共同签署。尽管细节各地存有不同,但车险中介手续费上限普遍被锁定在“商业险15%、交强险4%”的水平。
然而从各地实施效果来看,均没有得到完全的执行。据业内人士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商业车险的手续费率实质上一度早已超过15%的限制,一些中小险企甚至可以给到超过25%的手续费率,个别的甚至更高。 而去年,由于“价格战”、理赔成本上升等多项因素叠加,包括上海地区在内的多个区域市场,车险综合成本率普遍大幅提高,签署车险自律公约似乎又一次成为了“无奈之举”。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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