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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及与罪与非罪的判定

危险驾驶行为罪与非罪的区别从《刑法修正案(八)》的法条我们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包括两个行为,一是“醉洒驾驶”,一是“追逐竞驶”,前一行为属行为犯,只要有酒后驾驶而且达到一定标准,就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而后一行为属危险犯,即在道路上追逐竞驾,要存在情节恶劣,才能以危险驾驶罪入罪处罚。所以,对于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就包括以一下两方面:(一)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的界定认定危险驾驶罪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划分“醉酒驾车”和“酒后驾车”。
驾驶人随着饮酒量的增加,其身体内的各项指标都会发生变化,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正常驾驶水平,危险程度也会相应的增加。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驾驶人要接受血液内酒精量的测试,达到法定标准的,才属于《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的醉酒驾驶。根据我国目前对醉酒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每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属于醉酒驾驶,对于仅仅饮用微少量的酒后驾驶行为则只给予行政处罚,因为有了明确的考量标准,醉洒驾驶完全可以通过抽血化验来界定。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后,醉酒驾车将由交通行政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且刑事处罚将给驾驶人的很多方面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对酒后驾车行为划分为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除了给予暂扣驾驶证和并处罚款的处罚之外,醉酒驾驶还设定了剥夺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对醉洒驾驶行为处以治安拘留。将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的犯最行为,而不包括饮酒驾驶,在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衔接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加强对饮酒驾车的行政处罚,将醉酒驾车入罪,已能起到很好的引导、惩戒和警示作用。(二)“追逐竞驶”和“高速行驶”、“超速驾驶”的区别“追逐竟驶”作为一个新的法律术语首次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首先应该明确这一概念的内涵。2006年杭州市公安局发布的《杭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机动车飚车等有关事项的通告》对飚车定义为“以竞技、追求刺激、娱乐或者赌博为目的,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超速行驶,严重形响社会秩序和道路交通安全的驾驶行为”。
一般认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其实就是飚车的同义替换。“追逐竞驶”和“高速行驶”、“超速驾驶”是不一样的,《刑法修正案(八)》中使用了“追逐竞驶”这一概念。就说明并不是所有日常生活里的“飚车”都可以做入罪处理,两者具有很大的区别。“高速驾驶”、“超速驾驶”不是都具备“追逐竞驶”的特点,“高速驾驶”、“超速驾驶”是能够在没有追逐竞驶的情形下独立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应该具备至少一个追逐竟驶的对象。至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驾驶人是否有预先的意识联络则无需追问,比如,驾驶人事先商量好各自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飚车”,互相有意识联络,达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达到一定的超速标准,如果情节恶劣,按照危险驾驶罪处罚。
又如,驾驶人事先和追逐竞驶对象没有联系沟通,但是在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突然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追逐并且超过其他车辆,车速违反限速规定且情节恶劣,当然也构成“追逐竞驶”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追逐竞驶”只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对这一行为的定性和处罚,多是参照时速的标准来执行。至于规定时速应该是多少,不同的城市和不同的路段,存在较大区别。把“追逐竞驶”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后,如果仍然按照不同的城市、不同路段来规定不同的标准,无疑会造成使用刑法通用上的的不平等性,不利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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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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