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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船员人身意外强制保险方案 海上作业船员的危险极不稳定,因此对船员的权益保护越来越受人们的重视,人身意外险的需求量越来越大,发展船员人身意外险尚处于新兴起步阶段,从当前的法律政策层面来说,全面推行船员人身意外强制险尚有难度。船员用人单位的经济压力也是推行强制险的一大阻力。
基于这些因素,发展船员人身意外险的工作可分阶段逐步推进。首先,在保障对象上,考虑到外派海员的风险性更高,可以先从外派海员开始,之后再推广至所有的海船船员和内河船船员。其次,在投保的地域范围上,可先选择海员聚集区域进行试点,然后逐步推广至沿海发达地区,最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人身意外险保障了船员,意外险投保职业类别被分为六大类。其中,航运类职业大多是属于4类或6类,4类职业属于危险职业,而6类则属于高危职业,职业类别越高表示承保被保险人的风险性越大,也意味着投保所需的保费越高。
此外,有的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管控需要,会提出更高的职业承保要求,有些意外险产品只承保一到四类职业,五、六类职业及更高危职业都在其拒保职业范围之列。在当前与船员人身意外相关的“船员社会保险”、“船东互保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中,“船员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保险,是对船员权益的一种基本保障;而“船东互保险”是船东互保协会承担的保险责任,同船东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同的。
船东互保协会的保险责任,是对船东责任的补偿,而不是对船员人身伤亡的损害赔偿,而且其包括的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也是有限的。就“雇主责任险”而言,因为其是不记名投保,理赔的时候将根据上船调令和任解职签证进行身份确认,对于身份不能确定的船员将不能进行理赔。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船员人身意外的赔付标准也随之提高。
这意味着船东和雇主可能会为了赔偿船员因意外伤害、疾病等而有更多的支出,而这部分的支付风险单单通过社会保险、船东互保等途径无法完全避免。参加社会保险,既是每个劳动者应该享有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承担的义务。船员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依法按时足额代扣缴船员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的商业保险取代船员的社会保险。
发展船员人身意外险是在保障船员权益的范畴内对船员社保的一种补充和扩展。从保障范围来看,现有的社会保险主要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个险种。相对而言,商业保险所能防范的风险范畴则要广得多。而且就保障的金额来看,商业保险相比社会保险较多,灵活度也较大。航运企业、船东和船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相应的保障额度。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意外险 人身意外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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