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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意外险相关法规及其局限性介绍

旅游意外险的发展史可追溯到20 世纪90 年代开始, 我国旅游业呈现入境旅游! 国内旅游! 出境旅游三足鼎立! 全面蓬勃发展的态势, 旅游安全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旅行社管理条例》对旅游意外保险的相关规定
1996年10 月15日, 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3 章第2 条规定:旅行社组织旅游, 应当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并保障所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
财物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 财物安全的事宜, 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一次把旅游保险列入旅行社管理范畴, 确立了法定旅游保险的基调。《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对旅游意外保险的相关规定
为了确保海内外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1997 年5 月13 日, 国家旅游局以局长令的形式发布了《旅行社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暂行规定》, 此《规定》自1997 年9 月1 日开始施行, 其核心内容是: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团队时, 为保护旅游者利益, 代旅游者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一旦旅游者在旅游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按合同约定由保险公司向旅游者支付保险金, 一方面可以保护旅游者的权益, 另一方面可以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进一步明确了旅游意外保险的法定保险性质, 对旅游意外保险的赔偿范围! 投保手续! 管理手段等做出了相应规定。旅游意外保险的局限性
但在旅行社实际操作中, 旅游意外保险虽然对保护旅游者的权益能够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旅游意外保险的局限性也暴露无遗: 按照规定, 旅游者在受到意外伤害后, 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金, 问题是, 假如该伤害的原因之一是旅行社的责任, 那么, 在得到旅游意外保险外, 旅游者及其家属还会就旅行社的责任提出赔偿, 而且, 由于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损害负责任,旅行社的再度赔偿就成为必然。
旅游意外保险就一起伤害事件而言,. 旅游者可以得到旅游意外保险, 又可以追究旅行社的责任赔偿"旅行社支付了保险费, 为旅游者办理了意外保险, 却还要承担额外的责任赔偿, 这和投保旅游意外保险为了转嫁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减轻旅行社的经济和精神负担的初衷相违背。在许多旅游者与旅行社人身和财产纠纷案例中, 由于旅游意外保险并没有为旅行社减轻风险, 对于旅行社而言, 是否为旅游者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己经没有实质上的意义。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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