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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二月将刚购的一辆“依维柯”旧车(95年出产,新车重置价为22万元)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保,投保过程中,我如实履行了全部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完全知道车辆情况,告诉我可以以21万元投保,签订保险合同后三个月,我的车发生事故,全车报废。保险公司却认为保险金额高于了实际价值,只能以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只按照折旧后的八万元赔付。而我的律师则认为,保险金额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只要保险金额不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都应该有效。保险条例规定的实际价值是指合同约定的实际价值。问:
一、我应该以多少金额提起诉讼。如果保险公司只赔八万元,多余的保费是否应该退还?
二、车辆购置附加费是否应该折旧?营运资格所支出费用(车辆报废后依合同丧失了营运资格)是否应该计入车辆价值。 解答: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那么你们双方在保险合同是否约定了保险价值,就是问题的关键。如果认为以21万元投保,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21万元赔偿;如果认为21万元只是约定了保险金额,并非保险价值,保险价值仍然要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那么保险公司就只需承担8万元的赔偿责任。
因此对保险合同条款如何解释,就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确定。我认为,依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在该合同条款应理解为以21万元投保,是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当按照21万元赔偿。
如果保险公司最终只赔付8万元,多余的保费也应该退还。营运资格所支出费用,不属于车辆的实际价值,不应计入保险价值。 车辆保险计算公式 1.车辆损失险保费=基本保险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2.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固定档次赔偿限额对应的固定保险费 3.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实际价值×费率 4.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5.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购置价×费率 6.自燃损失险保费=本险种保险金额×费率 7.车上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8.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保费=本险种赔偿限额×费率 9.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险费+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费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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