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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

按保险金额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对比关系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与不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又称全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大体相当于财产的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既可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也不会多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保险标的全部损失,保险人按实际损失数额如数赔偿。
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小于财产实际价值的保险合同。这种情况的出现有3种原因:
(1)由于保险人的规定,借以促使被保险人注意防范危险。
(2)由于被保险人的自愿,借以节省保险费。
(3)由于财产价值的上涨,而使财产的实际价值高于保险金额。在不足额保险合同中,保险人的赔偿方式有两种:比例赔偿方式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比例赔偿方式是按保险金额与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则不考虑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度内,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多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应用。
不足额投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超额投保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也就是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如某司机的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依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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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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