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太平洋保险>保险资讯>行业动态

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问题

本案涉及到保险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弃权与禁止反言”问题。所谓弃权指权利人以明确的方式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禁止反言指权利人弃权后,不得再基于该项权利的存在向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辩。弃权是权利主体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法律对这种处分行为予以尊重。弃权行为必须是权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权利人因对方当事人的欺诈或因危难而未行使权利不构成弃权。禁止反言是法律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的诚信要求,也是人们从事民事行为的一项基本准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应坚守自己的承诺,不得出尔反尔。弃权与禁止反言,指一旦权利人明确向对方当事人表示放弃了某种权利,就不得反悔,法律对该权利不再进行保护。
在保险实务中,保险人的弃权行为可表现为在保险条款中明确放弃法定权利,如保险条款中关于两年后自杀的不可抗辩;或者在投保人已经告知的情况下,将非标准体按照标准体承保等等。在这些情况下,已经构成保险合同承诺,保险人在后期的理赔中,必须按照保险合同的承诺予以兑现,否则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但在保险理赔实务中,保险人的许多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种弃权,但实质上是否弃权值得深入探讨。
对于不同的险种,由于保障范围不同,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状况评估也不同,从而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的范围也会有所不同。从法律上看,投保多个险种表明多个保险合同的产生和存在,尽管投保人是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多种保险,但相互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各险种时的告知义务不得相互替代。
另外,由于如实告知义务为法定义务,除非保险人以明确的意思表明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全部或部分告知义务,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体检,以及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进行的理赔给付等并不能构成免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默示。在后续的理赔中,如果保险人发现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的告知瑕疵,可以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处理。
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保障您的生活。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本文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
上一篇:每次投保对病情都要如实告知
下一篇:危险增加告知义务
相关文章
查看更多
同类文章
查看更多
  • 速看!八项权益“拍了拍”你的钱... 2025-08-29
  • 上海4050政策是什么意思?怎样领... 2025-08-28
  • 万能险是什么样的保险?新规落地... 2025-08-26
  • 农村合作医疗的实用指南 2025-08-25
  • 医保报销解析:从流程到材料一步... 2025-08-25
  • 医保卡办理与使用全攻略 2025-08-25
  • 行业动态文章精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