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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女士1996年5月投保了某保险公司1万元人寿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1万元。她在投保书健康告知“目前是否生病或有自觉不适症状”栏内填写了“无”。由于安女士投保时年龄已超过50岁,保险公司要求其在定点医院作普通体检,因体检无异常,保险公司以标准件予以承保。
1997年2月,安女士因头晕住院治疗,诊断为“颈椎病”。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安女士的病历中多处有关于安女士反复头晕十余年,并有曾经晕倒的记载。鉴于安女士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上述病症,保险公司以不实告知为由,作出了拒赔的决定。
安女士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极为不满,以其经过保险公司指定医院体检合格后承保以及既往病史记录有误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女士故意隐瞒事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安女士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安女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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