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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2)责任免除。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②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⑧运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8)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设备的直接损毁,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未投保本险种,新增加的设备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不计免赔特约险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保险。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9)基本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只有在同时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中任一险别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基本险规定计算的按责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下列各项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各附加险项下规定的免赔金额。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被保险人索赔时未提供必要单证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3)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4)保险合同中规定的由于保险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4次及以上索赔而增加的免赔金额。
5)保险单中约定的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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