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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失责任险和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

(3)无过失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保险车辆一方无过失时,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10%的经济赔偿外,对于10%以上的经济赔偿部分,在事故责任认定前已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医药费用、抢救费用及丧葬费用,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由被保险人承担时,保险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按本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4)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但是,在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在装卸过程中货物掉落所造成的损失:车载货物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毁等情况下,保险人责任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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