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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当事人申请批改的义务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一般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申请批改分为3种情况:
1)保险车辆转卖、转让或赠送他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合法转卖、转让、赠送他人,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转卖的保险车辆经合法交易后,或保险车辆转让和赠送他人时,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应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2)变更用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被保险人应事先通知保险人,并申请批改车辆使用性质或车型。凡是以个人名义购买和使用,并以个人名义向保险人办理保险的保险车辆,被保险人出租或长期租借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均视为该车辆已变更用途,由此造成的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3)增加危险程度。这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未曾预料或未予估计的危险程度可能性的增加,直到影响保险人在承保当时是否增收保险费和决定承保。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按照规定补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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