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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汽车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往往是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现仅从当事人双方的义务角度论述。
1.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义务
(1)告知义务。在世界各国的保险法中。如实告知被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为保证保险活动的正常开展,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了解十分重要。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这就是告知义务。
1)告知的范围和方式。告知的范围为重要事项,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必须告知的事项。纵观各国立法,告知的方式分为无限告知和询问告知两种。采用无限告知的方式时,只要事实上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任何重要事项,不论保险人是否询问,投保人都有义务告知。在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都有类似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采用询问回答的告知方式,投保人只需就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如实回答。这种方式明确推定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为重要事项,对询问以外的事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必告知。瑞士和我国的台湾地区等也有类似的立法规定。至于询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询问,也可以是书面询问。但保险人通常制定一定格式,包含投保人应告知事项的询问表,需要投保人逐项填写,就表上的问题如实告知。汽车保险合同的告知内容通常包括车辆情况、使用情况、驾驶员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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