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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上述特点之外,还有自身的特点。具体如下:
(1)汽车保险合同的可保利益较大。对于汽车保险,不仅被保险人使用保险时拥有保险利益,对于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也有保险利益。
(2)汽车保险合同是包含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的综合保险合同。汽车保险标的可以是汽车本身,还可以是当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有的民事赔偿责任。
(3)汽车保险合同属于不定值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确定方法不同。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车辆损失的保险金额可以按照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将投保金额作为保险补偿的最高限额,属于补偿性合同。第三者责任险将投保人选择的投保限额作为保险责任的最高赔偿限额。而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金额则是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条件、经济状况等与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并以此作为给付的最高限额。凶此,汽车保险合同是给付性的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的确定具有不定值的特点。在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了汽车保险合同是不定值保险合同。
(4)汽车保险合同确保保险人具有对第三者责任的追偿权。前已述及,当保险汽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尽管保险汽车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被保险人还是可以从保险人处取得赔款,但应该将向第三者的追偿权让与保险人,以防被保险人获得双重的经济补偿。而人身保险当因第三者原因导致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的赔偿以后,还可以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基于生命的无价性,被保险人允许获得双重的经济补偿,保险人不存在代位追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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