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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见义勇为不赔付伤了英雄心

家住江苏淮安市盱眙县魏桥镇的张仁泉称,去年他给16岁的儿子晖晖(化名)买了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现在儿子因为救人走了,他想给儿子申报见义勇为,“但保险公司说如果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就不予赔付。其理由是:“见义勇为属于自己主动行为,算是自己下水的,是当事人主观有意识的,不属于意外死亡”。
如果认定见义勇为了,保险公司就不予赔付。保险公司的说法让人惊诧,更让人难以接受。虽然保险公司解释,见义勇为属于自己主动行为,算是自己下水的,是当事人主观有意识的,不属于意外死亡。但这样的解释显然难以服众,即便是当事人主观有意识,那么这个主观意识也是善意的,而且主动去救人并意味着一定会牺牲生命,如此又怎能不属于意外呢?在笔者看来,倘若是参保当事人自己想不开等个人原因所导致的死亡,如果定性为非意外死亡还能让人理解,但见义勇为不属于意外死亡就属于偷换概念或蛮不讲理,甚至是逃避自己的赔偿责任。 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的人员,挺身而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晖晖为了保护其他同学的人身安全,献出了自己宝贵的生命,其行为自然应被认定为见义勇为,这既是对晖晖不顾个人安危积极施救行为的肯定,又是对他个人的褒奖以及对其家人的安慰。这是一份沉甸甸的荣誉,也是一份弥足珍贵的精神力量。我们任何人都应用心去呵护,将英雄的这种大无畏的精神永远传承下去,这也是对英雄最好的纪念。 而晖晖的父亲购买的学生意外伤害保险,这是一份商业保险,与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完全是两回事。
作为保险公司,其也肩负着弘扬社会正气的责任和义务,对晖晖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正常赔付不仅是其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表现,也是弘扬真善美的社会正能量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这样做,只能让晖晖父亲在见义勇为和保险赔付之间做出选择,这样不仅是不道德的,还是公众感情的一种伤害。 见义勇为和商业保险之间并非水火不相容,两者完全可以互相融合,通过商业保险给见义勇为行为多一份保障,让英雄不再流血又流泪,不正是我们社会所积极倡导和鼓励的吗?莫让“见义勇为不赔付”伤了英雄的心,伤了公众见义勇为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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