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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出台车险怠于请求赔偿案件处理的办法是什么?

在现实生活中,两辆小车发生事故后,有时会出现无责方先垫款修理车子,事后拿发票找全责方索赔却遇到“怠于请求”的情况。
日前东南快报记者获悉,福建保险业研究制定《福建省车辆损失全责方怠于请求赔偿案件处理办法(试行)》,明确“怠于请求”理赔案件的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及赔付处理顺序,从制度层面有效缓解车险无责方与全责方因“怠于请求”引发的矛盾纠纷问题。
《办法》首先明确了“怠于请求”理赔案件的适用范围,将事故责任明确、仅涉及车辆损失及属全责方保险责任范围的案件列入处理范围。根据《办法》:事故责任明确,一方全责、一方或多方无责的;仅涉及车辆损失(不涉及人伤)的;属全责方保险责任范围;全责方在福建省内(不含厦门)投保的,凡是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车辆碰撞事故均适用于本《办法》。 其次,明确了“怠于请求”的认定标准。根据《办法》,两种情形可视为全责方怠于请求。当发生事故后,全责方不按双方或多方约定时间到全责方承保公司或交通事故快处中心进行查勘定损,经全责方承保公司电话催促仍不到场的,视为全责方怠于请求。
此外,在理赔时全责方拒不赔偿无责方的,无责方向全责方承保公司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全责方不履行赔偿义务,要求全责方承保公司直接赔付,全责方承保公司在收到无责方请求后15天内,向全责方发出客户理赔通知函或利用录音电话等方式催促办理理赔,而全责方在此期间仍不配合的,也视为全责方怠于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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