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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移动致车顶人员摔伤保险公司被法院判应赔“三者险”

驾驶员发动大货车准备驾驶,他并不知晓驾驶室车顶上站有一人,当车辆移动,车顶上的人从车上跳下后摔倒在地,左手小指被压伤。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保险公司以伤者属“车上人”为由拒赔三者险。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原告成都某物流公司诉称,2013年11月28日,邓兵(化名)驾驶原告所有的货车在双福路一处工地上工作,不知驾驶室顶上站有工地负责人谭民(化名)在指挥工作。当谭民从车上跳下后,被邓兵在移动车辆时碾压,致其左手小指被压伤。经司法鉴定,谭民伤残等级为十级,原告为此次交通事故向伤者垫付了70869.71元。因原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应承担赔付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合计72869.71元。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事故受害方谭民处于车厢顶部,属于违章搭乘的车上人员,在车辆移动时摔下受伤也属于车上人员,而原告在被告购买的是交强险和三者险,未购买车上人员险和不计免赔,故被告没有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受害人谭民是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
法院认为,判断是属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第三者”还是“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邓兵在移动车辆时,不知驾驶室顶上站有该工地负责人谭民在指挥工作,当该车移动时,谭民从车上摔下,被该车碾压,致其右手手指被压断,即发生意外事故瞬间,谭民已身处保险机动车体外,其身份已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其情形符合保险合同中对于第三者的规定。
原告公司为伤者垫付医疗费用共计70869.71元,均为保险事故产生的实际损失,未超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三者险责任限额,故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祥康公司70869.71元。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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