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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坠地受伤 却成了交强险赔付的对象

车子还没停稳,司机就开门了,害得车上的老周坠地受伤。保险公司一口咬定老周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赔付对象。一审保险公司输了。
大前天,中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0年10月15日晚6时左右,48岁的周某乘坐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的一辆中型客车下班回家。快到家时,周某正准备下车,但张某没等车停稳就径直打开了车门,周某一脚踩空,脑袋朝后坠下车,当场后脑出血且昏迷不醒。经交警认定,驾驶员张某负全责。 事后,周某手术治疗住院40余天。
去年11月,经鉴定,周某存在轻度智能损害和颅骨缺损,已分别构成9级和10级伤残。同年12月,因调解不成,周某将驾驶员张某的雇主某电器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今年5月16日,余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余元,某电器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外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坚持认为车上的乘客坠落车外,不能成为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向宁波中院提起上诉。大前天,宁波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解释,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起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为周某从车上坠落后与地面接触受伤的瞬间,此时周某受伤的空间位置相对于车辆而言是车外,故其理应属于交强险的赔付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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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强险赔付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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