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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直接证据证明车辆自燃 保险公司仍需要赔偿

杨某为其所有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但并非本人在投保单上签字。
在保险期间内,杨某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张某将被保险车辆停放在家门前,后发现被保险车辆烧毁,随即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派人到现场勘查,但未出具勘查报告。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报警内容(简要案情):轿车自燃;处警情况:立赴现场,了解情况,报警人张某称其停于家门口的别克轿车与旁边草堆一起烧毁。后原告杨某至被告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事故为自燃原因造成,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本案保险公司是否承担理赔责任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燃烧和自燃是不同的概念,自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事故为轿车自燃,故保险公司无需承担理赔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并无直接证据证明保险事故为自燃,处警情况的记载与报警内容并不一致,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中的免责事项,因保险公司未能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保险公司应予理赔。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记载的报警内容(简要案情)虽为轿车自燃,但是处警情况的记录却为被保险车辆与旁边草堆一起烧毁,据此并不足以认定本案事故为被保险机动车自燃。
被告虽经现场勘查,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事故由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现事故发生原因已无法查明,故本案事故为不明原因的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使本案事故属于自燃,但保险合同对燃烧和自燃概念的定义亦超出一般人的正常认知,且对自燃的定义未用特殊字体予以标注,对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损失不赔的约定属于免责条款,投保人未在保险单上签名,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仍应予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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