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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理赔工作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为更好地贯彻保险经营方针,提高汽车保险理赔工作质量,汽车保险理赔必须遵循如下原则。   1.满意性原则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往往因惊恐而处于心理上的失衡状态。而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工作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意见是否满意,直接关系到保险人的信誉和经营效果。如果被保险人对保险的理赔过程和处理结果满意,则有助于通过被保险人的宣传而扩大保险经营的规模;如果被保险人对此不满意,往往导致当事双方诉诸法律。所以,保险人理赔时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和处理态度非常重要,保险理赔工作应首先遵循满意性原则。   2.迅速性原则   汽车保险理赔的速度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能否获得及时的补偿。所以,保险人在汽车保险理赔时应遵循迅速性原则。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以后,应该迅速做出反应。这种“迅速”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查勘定损应力求迅速,以确保保险人掌握第一手的事故资料,防止被保险人为利益而隐瞒事实,实施欺骗;另一方面,案件处理应迅速。如果案件清楚明了,就应该迅速支付赔款结案;如果案情复杂但可确定属于保险责任且符合预付赔款要求的,现场查勘之后应预付部分赔款,以解被保险人的燃眉之急;如果事故确实属于责任免除范畴,应有理有据地出具拒赔通知书,并做好安抚工作。   3.准确性原则   涉及责任免除的确定、被保险人义务的遵守、免赔的计算方法等许多有关保险合同的专业性问题,并不是每一个被保险人都清楚无误,所以需要保险人在计算保险赔付时应力求准确性原则,不能因保险人具有专业知识而刻意压低赔款或欺骗被保险人。因此,在汽车保险理赔时,应对事故导致的直接损失费用计算准确,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合理地确定各项损失费用,这是确保被保险人满意的基础。   4.公平性原则   根据保险分摊性质,如果赔付过多,虽然个别被保险人受益,将导致广大被保险人承担过多的保险费,同时也会影响到保险人的偿付能力。如果赔付过低,虽然保险人暂时受益,但因被保险人不满意将导致保险人的保险信誉下降,从而影响到保险的经营稳定性。所以,在保险理赔时,应遵循公平性原则,尽量做到理赔结果对保险当事双方都公平。对于不应赔付的案件,一定不赔付;对于应赔付的,不可多赔,亦不可少赔。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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