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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与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死一伤,货车车主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货车投保了50万元的商业险,但是因为货车存在超载违法行为,保险公司主张享有10%的免赔率。近日,商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只赔偿45万,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2014年3月28日,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辆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使电动三轮车驾驶人李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李某某、李某一受伤,李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几日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厢式货车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厢式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各一份,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受害人亲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货车驾驶人、车主及承保该车保险的保险公司承担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70余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商业三者险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但因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存在超载行为,根据保险条款享有10%的免赔率,在交强险之外的商业三者险内只同意赔偿45万元。商河县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只承担45万元,不足部分由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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