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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为新车投保4小时,刚上路就肇事,受害人陆某将车主、驾驶者、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9万余元,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还未生效不该赔偿,并提起上诉。近日,昆明中院当庭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去年1月14日,郭某驾驶一辆轻型专项作业车,途中恰逢陆某在其车前机动车道内清扫路面。郭某避让不及,所驾车车斗前部撞到陆某,致其摔倒受重伤。经交警认定,郭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当日,车主杨某委托他人为该车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险,合同载明保险期间自2013年1月15日0时起至2014年1月14日24时止,投保确认时间及收付确认时间为2013年1月14日16时。 法院一审认为,两份保险合同应视为即时生效,判决保险公司、郭某赔偿陆某损失。但保险公司认为,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受法律保护,保险期间不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不负有提示、说明义务,投保人在保险期尚未开始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遂提起上诉。 经相应庭审程序后,双方达成撤销上诉庭外和解的协议。法庭裁定,依法准许上诉人撤诉请求,根据双方意愿,按原审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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