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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地区条款费率适用有关问题的印发通知

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监发〔2015〕18号,以下简称《意见》)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监产险〔2015〕24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以来,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政策要求。为深入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于2015年6月1日前,停止使用黑龙江、山东、广西、重庆、陕西、青岛等六个保监局所辖地区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并按照《意见》和《通知》规定,及时拟订、报批新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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