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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理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竟然是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的,碰到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近日,江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交通事故发生后,驾驶员竟然是被自己驾驶的车辆撞伤的,碰到这样的情况,保险公司该不该理赔?近日,江宁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经一审、二审,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事故发生于2013年5月的一天,当天凌晨,司机李栋驾驶重型牵引半挂车在收费站附近排队缴费。因队伍较长,李栋将车停好后就下了车,并在车前方等候。没过几分钟,孙磊驾驶的货车行驶了过来,不慎追尾撞上了李栋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导致半挂车向前冲直接撞上了李栋,造成其脑震荡等多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经交警部门认定,孙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栋负次要责任。此后,李栋多次就事故理赔问题找到半挂车以及货车的保险公司讨要说法,可都遭到拒绝。原因只有一个,那就是李栋是被自己驾驶的重型牵引半挂车给撞伤的,因此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为讨要说法,李栋将两家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庭,要求货车保险公司和半挂车保险公司赔偿自己近12万元。该案在江宁法院开庭审理后,半挂车保险公司认为,李栋本身是半挂车的驾驶员,应属于被保险人,根据相关规定不应赔偿。江宁法院一审判决货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赔偿10余万元,由半挂车保险公司赔偿1.2万余元等。对于这一判决,半挂车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认为事故发生时,半挂车已经处于停驶状态,李栋在车下而非车内,且并无操作不当之处。而他受伤的原因,是由于孙磊驾车追尾导致的。因此,此次事故中李栋应为第三人而非被保险人。最终,该案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资料所载內容仅供您更好地理解保险知识之用;您所购买的产品保险利益等内容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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