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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轧死自己交强险赔不赔

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引发纠纷,司机“自己”轧死自己,交强险应否赔偿?6月2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明确了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10月8日,司机薛某驾驶货车沿239省道行驶,期间发现车辆出现问题,便停下检修。因薛某未做好安全措施,致使检修中出现溜车,薛某被轧于车下,当场死亡。唐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薛某家属认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则认为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应包括本车车上人员或被保险人,因此薛某的死亡不属于交强险赔偿的范围,拒绝赔偿。?
?唐河县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薛某离开货车检修车辆时,相对于该货车其已由车上人员转换成第三人,即薛某的身份在特定的时间、特定的条件下发生了转变,此时既是被保险人又是第三人。国家设立交强险的目的是为“第三者”迅速弥补损失,而无须考虑受害人的过错。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薛某近亲属相关经济损失12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维持了原审判决。?此案悲剧的发生,是由于司机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就躺在车下检修车辆所致。民警在此提醒各位农民朋友:在钻到车底查看车况时,一定要拉好手刹、关好车门车窗,带好钥匙,还要在车辆周围放上安全隔离桩,车轮旁放上障碍物,以杜绝类似悲剧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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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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